历经六年寒暑,中国女孩江歌东京遇害案终于尘埃落定了。历经1895天,这件案子究竟结果如何?
有人说,世界上没有神,所以才有了妈妈!一路走来,这位孤独的母亲创造了所有人间奇迹。
她就是江歌妈妈江秋莲,她不喜欢别人叫她名字,喜欢别人叫她“江歌妈妈”!
案发前,刘鑫向江歌瞒下了陈世峰恐吓她的事,由于担心陈世峰跟踪她,便五次发消息给江歌,要求江歌在附近的地铁口等候她,并陪她一起返回公寓。
两人回到公寓楼时,发现陈世峰正蹲守在门口,一身酒气,刘鑫万分恐惧,一路小跑赶在江歌面前,先行入室躲了进去,并将房门反锁,独留江歌在外面。
涉世未深的江歌,根本不清楚陈世峰内心已经种下了邪恶的种子,正在极力地为刘鑫辩解时,暴怒的陈世峰为了引刘鑫走出公寓,用暴力控制住了江歌,按压门铃持续敲击房门。
为了彻底撇清与江妈妈的联系,回国后的刘鑫,改名刘暖曦。
2017年8月23日,在舆论的压力下,江妈妈第一次见到了“本尊”刘暖曦,即刘鑫。面对镜头,刘暖曦曾向江妈妈道歉,深表忏悔:“阿姨对不起”!
但第一次见面后,刘暖曦转眼就在网络上持续攻击、诋毁江妈妈。
子不教父之过!刘暖曦正因为有了那样的爸妈,才养育了忘恩负义的刘暖曦。
“江歌自己命短,不是为了我们的闺女!”
“不识可怜的东西!”
江妈妈被刘暖曦父母大跌眼镜的回应透凉了心……
每逢春节、元宵过节的时候,刘暖曦更是故意向江妈妈发送“阖家欢乐”“万事如意”等内容的短信。

一句句的讽刺语,一次次地在江妈妈的伤口上撒盐。
最恶毒的是,江妈妈称呼江歌为鸽子,却成了刘暖曦趁机辱骂的口头禅。
“阿姨,在昨天给您寄了我们这边的特产鸽子肉、黄喉、鸭脖……”
“今天去市场买了一只活鸡,但是顺丰帮邮寄货物,只能从脖子那放血之后把鸡杀了以后再进行。”

可以说,刘暖曦将骨子里的恶,演绎到淋漓尽致。
看到刘暖曦这种有兽性无人性的行为,让江妈妈在疑惑中愤怒,在惊诧中绝望……
短短数日,一位受伤的母亲既要承担女儿的离开,又要独自心力交瘁的应对“键盘侠”和网络喷子的攻击。
为了证明自己无罪,刘暖曦随后便开启了无尽的“谎言”之门。号称江歌爱上了她,陈世峰杀的就是他的情敌江歌!

2018年10月15日晚,忍无可忍的
江妈妈发文宣布,对刘暖曦提起诉讼。
江妈妈哭着说:“闺女,让你等待太久了,妈妈对不起你!对不起!对不起!”
2019年10月28日,江妈妈以侵犯江歌生命权为由起诉刘暖曦,索赔203万元。
但这场已经过去四年多的事件里,更多的证据指明刘暖曦仅仅是道德的缺失,法律却毫无依据。
有人说,刘暖曦当时躲在房间里不出来,完全正常,属于正当的自我防卫。
也有人说,“阿姨,差不多得了吧,你找刘暖曦有什么用,你女儿还能活过来不成?”
可是,真的就仅仅躲在房间内不出来这么简单吗?
为了帮女儿赢得官司,她开启了爆发式的自学,不仅学习计算机,而且研究起了法律。
那么,刘暖曦只承担了民事责任,她到底有没有触犯我国的刑法呢?
首先,刘鑫不构成陈世峰的共犯。
我国刑法规定,共犯要求有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从犯罪的主观心态分析,两人事先达成了若一方来就对受害人身体进行伤害的合意,属于事先通谋,犯罪过程中两人均参与,也无消除故意伤害念头的情形发生。两人成立故意伤害的共犯。
本案中,刘鑫和陈世峰分手后,陈世峰对其采取恐吓、威胁等手段,逼迫刘鑫与他重修旧好。由此可见,陈世峰预谋杀人的主观故意应当是为了杀害刘鑫,而不是江歌。
因此,原本的被害人刘鑫必不可能与陈世峰达成杀害江歌的共识。而且,在陈世峰在门口蹲点时,刘鑫抢先逃进屋内将房门反锁,并没有和陈世峰“共同商量”的时间。
所以,客观上,刘鑫并没有为陈世峰的杀人行为提供帮助,也非共同犯罪的故意,刘鑫不构成陈世峰的共犯。

其次,刘鑫不构成不作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会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本案中,刘鑫锁门的先行行为并不构成阻止江歌被杀害的义务,锁门的行为亦与江歌被杀的结果之间缺乏因果关系。
再其次,刘鑫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其构成要件如下:
1.一般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普通过失致死罪的行为主体。只有从事业务的人,才能成为业务过失致死罪的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不仅指直接行为人,也指指使他人行为的间接行为人,如行为人唆使酒醉者驾驶汽车,致其发生车祸而将行人辗死。
2.行为人须有过失行为,即行为人必须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原因行为。
行为人对于某种危险负有排除或注意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导致危险发生造成他人死亡的;或者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从而负有防止这种结果发生的义务而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他人死亡的。
3.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而本案中,刘鑫的锁门行为并非致使江歌死亡的原因,从而不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中“行为人必须实施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一项。
因此,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世人皆知刘鑫无情,可惜法律不能惩罚缺德。
但是,冤有头,债有主。
可惜,刘鑫的所作所为打破我对闺蜜这一词的认识。
人性凉薄,如纸如刀。
一个死里逃生的幸存者,却对恩人过河拆桥,最终被社会舆论审判、被法律制裁。
在当下法律与道德逐步同步规范的新时代下,刘鑫真正的报应远不止步于69.6万元的经济处罚,更多的是她从此之后漫漫人生路上的良心问责、公众舆论……
命运对她的审判才刚刚开始!
最后,愿江妈妈余生平安顺遂,愿江歌在天之灵得到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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